新入职员工填了入职登记表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9日,小韩入职某养老院担任护理员从事照料老人工作。入职时,小韩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包含一系列个人信息。小韩提交拍照留存的《员工入职登记表》(A4纸,另一面空白),养老院提交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原件,A4纸,另一面为“约定责任与义务” ),均为打印文字,小韩对养老院提交的背面内容为“约定责任与义务”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不予认可,陈述其在签订入职登记表时并无所谓的“约定责任与义务”内容,认为是养老院之后自行打印添加。小韩工资由法定代表人李某于每月15日银行转账给付,小韩和养老院就加班工资数额存在争议。 本案诉讼前,小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养老院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裁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诉讼至红桥法院。 裁判结果 红桥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养老院与小韩 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关键在于养老院所提交的 《员工入职登记表》能否认定为 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该份证据一面为《员工入职登记表》,均系小韩个人基本信息,表格底部为填表人、日期的确认;另一面为“约定责任与义务”的打印内容,除形式上体现为一页纸张的正反面外,无法体现是养老院与小韩就双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合同期限等内容进行协商确定而共同签订的具有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书面文件。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支持养老院给付小韩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以案说法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以明确约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 但用人单位往往出于各种考虑 仍存在不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尤其是养老院、餐饮等服务行业 企图规避自身责任 法条链接


